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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共享汽车单车原则上不收押金”

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共享汽车、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相关报道见A7版)

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用户押金难退事件频繁上演的背景下,《管理办法》的出台很及时很必要。相比之前政策要求,《管理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围绕用户押金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亮点不少,比如,首次明确提出这类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就是一种进步。

由于共享单车、共享汽车是一种新生事物,所以,采取的是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然而一些运营企业却不遵守相关规定与合同约定,挪用用户押金致使押金难退。有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已倒闭,但巨额用户押金仍未退还,有的企业虽在运营,但退押金让用户排队三年。

所以,《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很有必要,这不仅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因为不收取押金就不会出现押金难退,运营企业就没有机会挪用押金,只能依靠自有资金和创新能力发展,而消费者对共享类服务也会更信任。

但《管理办法》并没有彻底禁止运营企业收取用户押金,这主要是因为,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押金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市场现象,体现出对市场的尊重,也给运营企业灵活经营留下空间。另外,《管理办法》中有一整套完善的措施规范用户押金监管,防止企业擅自挪用。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原则上”三个字呢?笔者认为,其一,意思是说一般情况下运营企业不得收取用户押金。而之前的政策表述是,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不难看出,最高监管部门已经不再支持运营企业收取用户押金。

其二,意思是说运营企业可采用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代替押金作用。运营企业收取押金一个常见的理由是,防止用户损坏自己的产品。而避免这个问题可以有其他办法,比如可以采取信用管理,一些运营企业已经在实践了。再比如,运营企业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其三,如果运营企业确有必要收取用户押金的,要有充分理由并要按规定操作。也就是说,不收取押金属于正常情况,收取押金属于特殊情况。运营企业只有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操作,比如提供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不得挪用用户押金,才能收取押金。

有了“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这一表述,恐怕运营企业很难再收取用户押金了,因为消费者意愿和政策导向是一致的,该规定也是消费者拒绝缴押金的一个依据。如果有运营企业认为收取押金很有必要,需要拿出非常充分的理由和诚意说服消费者,就看后者是否接受。

《管理办法》6月1日正式施行后,笔者相信押金难退事件会大幅减少。但是,之前出现的押金难退问题有的至今仍未能解决,该怎么解决现有问题,对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运营企业等仍是一种严峻的考验。要想解决遗留问题,恐怕还需要强化监管或拿出专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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