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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此前发布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上交所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和吸收,进一步优化完善回购细则。
 
  增强约束机制。为防范可能出现的“市场操纵”“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回购细则新增4项减持约束措施:一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回购的股份,拟用于未来集中竞价出售的,要求公司必须在披露回购方案时就予以明确,否则此后不得再变更用于出售;二是将已回购股份减持前的持有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三是参照减持新规控制减持节奏,要求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四是要求公司将减持所得的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强化特殊主体回购期间的减持限制和披露义务。回购细则从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强化特定股东减持相关要求:一是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回购的,将对上述特定主体限制减持的时点前移至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时;二是要求公司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问询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具体情况,根据回复充分提示减持风险。
 
  规范已回购股份用途变更等重要事项,防范“忽悠式”回购。回购细则增加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负面清单”。具体包括:一是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二是回购股份拟用于未来出售的,应在一开始即予以明确并披露,否则不得出售。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为:一是拓宽回购股份适用情形,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回购要求;二是简化特定情形回购审议程序,规范回购股份提议程序;三是细化回购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变更要求,设置“爬行”回购条款;四是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五是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减持的要求和限制;六是强化回购股份日常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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