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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酒何以“夺人之美”?——谈“国美”商标之争与商标恶意抢注

近日,两家“国美”——国美控股集团旗下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国美”商标的权属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吸引着知识产权界乃至全社会人士的关注。

  2016年6月,国美酒业将国美在线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指控国美在线侵犯了其所拥有的“国美”商标权。消息传出,舆论哗然:原来所谓“国美酒”,与人们所熟知的老牌家电连锁企业“国美电器”并无任何瓜葛!也有不少人深表不解:享誉大陆市场三十年、门店遍布全国的国美电器,怎么会因为自己长期使用的“国美”商标而招来麻烦呢?而近年来才进入市场的国美酒业,又为何要在商标上“夺人之美”?

 

剑拔弩张,“国美”之争从何而来?
 
  国人所熟知的国美电器(GOME)成立于1987年1月1日,1997年9月7日,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取得“国美电器”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97722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2000年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依法将第1097722号商标转让给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国美”)。2004年4月,在北京国美诉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案((2004)武知初字第32号)中,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北京国美所持有的1097722号“国美电器”(“电器”放弃专用权)商标为驰名商标。嗣后,北京国美又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国美”“GOME”等多种文字及图形商标。

  另一边,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武玉杰于2014年在山东日照市注册成立,而出人意料的是,国美酒业所持有的“国美酒”商标,历史却比公司要长得多。2003年5月30日,自然人赵秀兰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第3574427号“国美GUOMEI”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并于200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2015年,赵秀兰正式将该商标转让予武玉杰,并成为国美酒业董事。受让得到“国美GUOMEI”商标后,武玉杰又于近年在第33类上相继注册了“国美干红”“国美干白”“国美春分”“国美立夏”等数十个带有“国美”字样的商标。

  2014年5月21日,国美控股集团宣布进军酒类零售行业,着力打造“国美酒窖”,主营葡萄酒产品的进口销售。国美控股集团一方还举办了“勃艮第风土周”等活动,旨在展现这一知名葡萄酒产地的非遗精髓。从此,两家“国美”之间便围绕酒类“国美”商标的归属问题展开了攻守。

  2016年,国美酒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国美控股集团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但随后又似乎底气不足,选择了撤诉。不过仅一个月后,国美酒业就卷土重来,将国美在线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指控其在线上使用“国美酒窖”字样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然而,从时间节点上看,国美控股集团一方推出“国美酒窖”是在2014年,而国美酒业一方在2015年才成功受让酒类“国美”商标,因此,国美酒业此次的指控似乎不能成立。而世人所熟知的“国美电器”(GOME)商标更是早在上世纪90年代便已成功注册,明显早于国美酒业的酒类“国美GUOMEI”商标。在赵秀兰最早申请酒类“国美”商标的2003年,国美电器已经有了16年的发展史。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毋庸置疑,国美电器所拥有的“国美”商标必然符合“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标准。那么,前后两任酒类“国美”商标持有人的种种行为,是否构成抢注甚至是恶意抢注呢?我们不妨做一分析。


赔本赚吆喝,国美酒业意欲何为?

  经查酒类“国美GUOMEI”商标原申请人赵秀兰,其名下公司有:

  1、北京市安达计算机研究所,成立于1991年6月1日,经营范围:商标设计等;

  2、北京安达联商标设计咨询服务部,成立于1998年06月22日,经营范围:商标设计;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等;

  3、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9日,经营范围:商标代理;

  4、亚通瑞特(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30日,经营范围:商标代理。

  由此可知,赵秀兰名下的多家公司都位于北京,其中有两家还成立于2003年,亦即她申请酒类“国美”商标的同年。而最早的一家国美电器门店就开设于北京,到2003年,国美全年销售额达177.92亿元,在我国所有连锁企业中位居第三,在家电零售企业中更是高居第一,彼时,“国美电器”早已成为北京人乃至全国人民家喻户晓的品牌。显然,赵秀兰在申请“国美”商标时,理应对“国美电器”有所知悉。

  另外,笔者查阅当时的《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设立商标代理公司需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可知,2003年时,赵秀兰已经是商标代理人身份,而其个人所从事的业务领域,也与酒类行业素无瓜葛。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赵秀兰申请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的行为并不能得到法律认可。同时,从公开渠道查询到的信息也可以发现,赵秀兰自注册酒类“国美”商标后,一直未曾实际使用。一个商标代理人,对“国美”这样的大品牌背后蕴藏的巨大商业价值显然不会一无所知。那么,她又为何要注册一个与自身业务无关,且自己也不使用的商标,还以“国美”这样的驰名商号命名?赵秀兰注册酒类“国美”商标的目的,不能不令人怀疑。

  或许有人会以“国美电器的主营领域与酒类并不相关”这类说法来为赵秀兰辩解。但事实上,2002年11月22日,当鹏泰投资有限公司入主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发布之后,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且在中国商界极具影响力的《财经时报》发表了一篇名为《HtoA,黄光裕的资本跳棋》报道,其中便有“黄光裕会做酒吗?”这样的报道;同年12月2日,另外一张当时倍受关注的中国经济类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公开发布了《“鹏润系”在扩张》一文,在对宁城老窖与鹏泰投资间的股转进程进行深度报道时,直接以“黄光裕杀入酒业”作为了小标题。足见,当时国美电器一方早有进军酒类行业的意图。那么看起来,赵秀兰抢注酒类“国美”商标的做法,就并不是无的放矢了。

  而作为酒类“国美”商标的受让人,武玉杰与国美酒业在接手该商标后的一系列行为也令人颇为费解。早在成立国美酒业前,武玉杰就已是知名酒类企业浮来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浮来春酒业年产食用酒精20万吨、粮食酒2万吨,“浮来春”商标也曾获评“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等。然而,自2015年接手酒类“国美”商标起,武玉杰却不再扩张“浮来春”品牌,转而另起炉灶,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国美”酒品牌上,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国美”酒的广告宣传、冠名赞助等。令人疑惑的是,与大张旗鼓的宣传攻势相比,武玉杰与国美酒业对“国美”酒产品的销售却不甚重视。目前,国美酒业在线下渠道尚未进行无任何铺货,线上渠道的销售量也十分惨淡。与此同时,武玉杰还大量注册了诸如“国美春分”“国美立夏”带有“国美”字样的系列酒类商标和其他众多的带有“国美”字样的商号,然而迄今为止,这些商标与商号大多还未见实际使用。为何家大业大的武玉杰与国美酒业能容忍这种“赔本赚吆喝”的现象持续多年?这无疑也是个引人深思的问题。

  《商标法》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虽然目前国美电器与国美酒业各自的主营业务分属不同商品类别,“国美”酒类商标仍难逃“傍名牌”之嫌。或许是为了消除社会舆论的质疑,国美酒业在此次起诉中特别强调,其持有的酒类商标的“国美”二字寓意“中华最美”,秉承“发现中国之美”,追求打造“酒杯里的中国”最美的酒。但是,从2003年申请至今近15年的历史,酒类“国美”商标的前后两位所有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并未主动澄清自身与“国美电器”的关系,直到对簿公堂之时才抛出上述这种说法,委实难以令人信服。据调查,当前市场上尚有不少消费者难以分辨“国美电器”与“国美酒”各自的归属。毫无疑问,“国美”酒类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确已经造成了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这与国美酒业的大肆宣传有着直接关系。

  在今年1月份的第四期“中知法官论坛”上,与会的专家学者们围绕商标恶意抢注法律界定问题展开了探讨。有专家提出,恶意抢注的判罚主要有三条要件,即:(1)是否违反诚信原则;(2)是否存在大量囤积商标的情况;(3)是否存在商标注册行为是以制止或者限制竞争对手为目的来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还有专家将商标恶意抢注的判断要件概括为四条:(1)抢注他人在先权利或者权益,这种权利或权益是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的标志;(2)商标注册行为并非以直接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为目的;(3)没有经过授权或者许可,利用商标注册制度的空白;(4)主观上存在通过“搭便车”或囤积商标牟取利益的意图。笔者认为,上述赵秀兰、武玉杰与国美酒业对酒类“国美”商标的注册、使用等一系列行为,基本都能满足以上判断要件,而无法用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逻辑来解释。可以说,国美酒业一方已经难以逃脱恶意抢注之嫌。


从严处理,恶意抢注“美”不久矣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急剧增长,商标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乱象频发,许多名称高度近似甚至完全相同的商标挤入市场,一时令消费者眼花缭乱,不知谁是李逵、谁是“李鬼”。一些拥有知名品牌的大企、强企多年苦心经营的品牌便可能转眼变作他人名下的商标,这让许多企业经营者不免有“到头来都是为他人作嫁衣裳”的感叹。显然,国美电器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

  去年四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一批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典型案例。笔者粗略翻阅一遍,发现近年来受到商标恶意抢注困扰的竟不乏蒂芙尼、耐克、九阳、金丝猴等国内外知名品牌。以美国蒂芙尼公司与上海真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商标争议为例:2010年,真蒂公司申请注册“蒂凡尼”(DIFFANY)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7类墙纸、地毯等商品上,并于次年被核准注册;2013年,美国蒂芙尼公司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前述商标复制、摹仿了自己旗下的知名珠宝品牌“蒂芙尼”(TIFFANY);2015年,商评委正式宣告“蒂凡尼”(DIFFANY)商标无效。真蒂公司不服,将商评委与美国蒂芙尼诉至北知院。北知院经过审理,认定了真蒂公司有攀附美国蒂芙尼商誉的主观意图,其“蒂凡尼”(DIFFANY)商标的注册行为属于恶意抢注,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蒂凡尼”一案中,尽管真蒂公司着重强调其经营领域与美国蒂芙尼并不相关,但法院仍然在首先认定商标注册之主观意图的基础上,对其恶意抢注行为及时作出了规制。这也反映出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认定越来越明晰,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今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提到,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商标局将继续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而今年以来,全国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已经针对商标恶意抢注、“傍名牌”等现象开展了重点打击行动。

  上述这些都在传递着同一个明确信号:今后,任何好“掠人之美”的商标恶意抢注者,都必将面临无处遁形的处境。

  当然,抛开对抗性的视角,笔者更希望市场中的所有主体,都能加强自身的创新意识与规则意识,在各种经济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傍名牌”走捷径的想法。或许,唯有抛开抢注商标的那份“恶意”,以诚待人、待己,此“国美”与彼“国美”方能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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